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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和融资融券区别 “限高”被执行人通过违法方式购买高铁票 被法院罚款2000元并写检讨

发布日期:2024-11-08 22:33    点击次数:70

配资和融资融券区别 “限高”被执行人通过违法方式购买高铁票 被法院罚款2000元并写检讨

当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时,法院可以作出“限高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及进行其他高消费行为。然而,却有人绞尽脑汁使用不法手段越过“限高令”。10月1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对违反“限高令”乘坐高铁的莫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据了解,某银行申请执行北京某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名下的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确定的债务,在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对北京某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莫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继续保留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依法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

然而,莫某被限制消费后,通过违法方式购买了高铁票,乘坐了高铁。根据大数据筛查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查实了莫某违反限制消费措施乘坐高铁的行为,执行法官立即对莫某进行约谈。莫某接受批评教育后,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主动承认了错误并积极悔过。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莫某违反限制消费措施的具体情况及悔过表现和积极履行行为,对莫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莫某及时缴清了罚款,并手写了一份300余字的具结悔过书,再次承认错误,保证改正。最终,执行法官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莫某以长期履行的方式偿还剩余债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亚丰表示,限制消费措施属于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之一,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形成震慑力量,避免恶意逃避债务,督促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与法院、申请人沟通,确定履行期限。确实在短时间内无法一次性清偿的,相关人员更应当如实向法院及申请人反映相关情况,积极筹措案款,并可以通过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逐步清偿完毕,避免承担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违反限制消费措施或存在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配资和融资融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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